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利兴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40934号
原告深圳市福利兴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茂盛路186号1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1463M。
法定代表人何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烈锋,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大厦C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8376H。
法定代表人张敏。
原告深圳市福利兴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7469元的财产,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H740413200017468的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7469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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