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广州粤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0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大厦C座四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刘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粤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富石路334号407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瑛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粤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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