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

章江红、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执168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章江红,女,汉族,1994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大厦C座四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8376H。
法定代表人:张敏。
申请执行人章江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8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47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证,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章江红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已经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故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82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82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莉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毅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