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

赵少鹏、杨光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7149号
原告:赵少鹏,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光明,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邱建安。
被告: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洲,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赵少鹏与被告杨光明、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少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80.59元,减半收取计32740.3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32740.29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何珍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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