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业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27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8376H,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大厦C座四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业,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业责令退赔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判令被执行人**业退赔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6040.32元(人民币,下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在审判阶段已将6040.32元转至本院账户,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责令退赔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内容部分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责令退赔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内容部分已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荣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