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粤鑫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省粤鑫餐饮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3执3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粤鑫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用航空产业基地(双阳宾馆后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577146813L。
法定代表人:舒荣昌。
被执行人***,女,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锦屏县人,户籍地锦屏县,现住镇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粤鑫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粤鑫餐饮设备有限公司餐饮设备余款人民币1170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5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2021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粤鑫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23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胜波
审判员  封 磊
审判员  宋 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邱保元
书记员马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