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久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民初332号
原告:**,女,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久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新桥镇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美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新桥镇金桥工业园。
经营者:***,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浩,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久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江苏久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