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与**、江苏久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民终1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新桥镇金桥工业园。
经营者:***,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久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美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苏久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丹阳市界牌镇华联路灯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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