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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市政建设管理处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218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义安区市政建设管理处(铜陵市义安区园林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21485605293D。
负责人:徐传胜。
被告:安徽莱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五路西段129号C403号五层标准厂房(东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8965209M。
法定代表人:王根九,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久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672962XQ。
法定代表人:刘美凤,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义安区市政建设管理处(铜陵市义安区园林管理所)、安徽莱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久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红
审 判 员 胡 娟
审 判 员 许 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徐慧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