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卓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泸州卓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2415号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江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869249。
法定代表人:文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婷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C-SJ-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54130476A。
法定代表人:王自金。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3元,由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亚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
书 记 员 兰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