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卓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2129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启蒙,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鸣,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C-SJ-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54130476A。

法定代表人:袁国荣。

原告***诉被告***、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忠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