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2129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启蒙,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鸣,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C-SJ-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54130476A。
法定代表人:袁国荣。
原告***诉被告***、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忠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