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沪0113民初16085号
原告上海华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华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完成清运工作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清运费。虽然被告开具过一张24,300元的支票,但原告因票面瑕疵未能兑付,应视为被告的付款义务未完成,故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清运费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因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现原告自愿调低,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清运费24,3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2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7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媛媛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