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12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石龙仔路18号沐兰产业艺术园2栋10层。
法定代表人:庄垒。
被执行人:庄海晴,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1)粤1973民初17693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9民终4640号民事裁定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7月21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受理费8750元、保全费302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654.43元,扣除执行费3345元后,余款226309.4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广杰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李柏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叶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