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22714号
原告:***,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萍,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钟村街钟一村105国道钟村文化广场侧广州市番禺钟村寓意装饰材料城C2区二层203号铺。
法定代表人:李均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民,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石龙仔路18号沐兰产业艺术园2栋10层。
法定代表人:庄垒。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萍,被告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应得的工程利润款184145.8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宝协公司于2020年9月中标承包了案外人东莞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的中洲控股东莞办公室装修工程,后于2020年10月30日以其下辖的分公司即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由原告自负成本和盈亏实行目标责任内部承包方式承包了中洲控股东莞办公室装修工程的施工任务。承包协议对施工合同金额、承包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约定,协议约定被告按照每批次工程款实际到账的2%比例提取利润,项目最终结算后利润超出部分归原告支配所有。原告于2020年11月份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2021年1月20日,案外人东莞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协公司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结算总造价为544730.25元,后分别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5月17日支付给被告宝协公司工程款303094.29元、225294.05元,共528388.34元。两被告与原告也进行了工程利润的结算,扣减被告已支付的272540元及欠工人工资71702.5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84145.84元。但两被告至今都未将原告应得的工程利润184145.84元支付给原告。
被告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辩称:我方不是适格被告,我方不清楚何时何地由何人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上加盖我司印章,案涉工程项目与我方毫无关系,我司与工程发包方或者建设单位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工程项目内部协议之所以加盖了我方的公章,也只是表明我方受被告宝协公司委托代理与原告的签订合同,该代理行为和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宝协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及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承包合同第2条第2款约定被告宝协公司有权收取利润的2%,即10567.77元,该条第四款约定,项目成本包括应交税金,应由原告承担,本案工程款项528388.34元的9%即47554.95元的税金是应当由原告承担,上述两项应当在原告的起诉金额中扣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宝协公司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20年9月29日,东莞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中洲公司)与宝协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中洲控股东莞办公室装修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中洲控股东莞办公室装修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程计价方式为施工图范围内的总价包干合同方式,合同包干总价为505675元,总工期为45日历天;乙方于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告,经甲方、监理确认后,于次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造价的75%;工程完工并经相关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交验完后,累计支付至本合同总价的85%;工程结算资料交付完成且办理完成工程结算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97%的工程款,剩余3%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无息),保修期为一年(以此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竣工时间之日起计算);一年保修期满后的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等等。该合同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2021年1月5日,东莞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与宝协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工程,暂定工程含税总价为39055.25元。
2020年10月30日,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合同载明甲方已于2020年9月29日中标中洲控股东莞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经过考虑及评审,最终确认由乙方对本项目实行责任内部承包,双方约定:施工合同金额505675元,施工工期从2020年10月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共45天,项目征收税率为一般税法(9%);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包含招标图纸和报价清单、招标文件、答疑问卷、纪要等)中,甲方应履行的施工内容、责任和义务全部为乙方的责任承包范围;乙方对本项目实行内部承包的责任目标为按本项目最终合同结算金额的2%上缴利润,甲方按照每批次工程款实际到账2%比例提取利润,本项目独立核算、乙方自负盈亏,项目最终结算后,利润超出部分作为项目奖金由乙方支配,利润不足部分也由乙方承担向甲方补足的义务或在乙方责任承包的其他项目的项目奖金中扣回;项目成本由乙方负担,包括业务阶段发生的所有费用,本项目按国家法规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公司外派驻场专员的工资及补贴、食宿、交通差旅费等等。
2021年1月20日,中洲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同日,中洲公司与宝协公司签署《结算书》,确认涉案装修施工工程的结算金额为544730.25元。中洲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5月17日向宝协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303094.29元、225294.05元。宝协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当中记载按照9%税率含税额25026.13元、18602.26元。
***主张宝协公司承接涉案装修工程项目后,以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将项目交由其承包施工,现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宝协公司及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主张中洲公司与宝协公司最终结算的工程款为544730.25元,中洲公司已支付528388.34元,其确认宝协公司已向第三方支付部分材料款272540元以及确认尚欠工人工资71702.5元,上述款项在中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28388.34元予以扣减后,其仍应收取工程款184145.84元。至于约定的可提取的2%的利润,由于中洲公司仍未退还工程款3%的质保金,该利润可直接在质保金中抵扣。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宝协公司、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是否负有向***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作为个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承包《中洲控股东莞办公室装修施工工程合同》项下的施工项目,经营方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无证据证明***与宝协公司或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合《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权利内容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该协议约定名为内部承包,实则为***借用宝协公司建设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即***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方。鉴于现涉案装修工程已由中洲公司验收合格并已向宝协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可参照协议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而涉案装修工程是宝协公司从中洲公司处承接,后由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依据***在本案中提交的转账回执、发票等证据,向第三方支付材料款及从中洲公司处收取工程款的主体均是宝协公司,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其自身并非承接涉案工程的主体一方,实际亦并未从中洲公司处获取装修施工合同的合同利益。即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虽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但该协议实际仍是由宝协公司履行。故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抗辩其系受宝协公司委托代理与***签订上述协议,本院予以采纳。故上述协议的责任承担主体应为宝协公司,应由宝协公司依据协议向***支付工程款,***要求宝协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支付工程款的认定。宝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以及证据,系其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故对于***自认的宝协公司已支付的材料款272540元以及确认的尚欠工人工资71702.5元可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本院予以确认。《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甲方按照每批次工程款实际到账2%比例提取利润”,即双方结算流程为宝协公司从中洲公司处收取工程款后,从中提取2%的利润,剩余工程款支付给***。现中洲公司已向宝协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528388.34元,扣除2%的利润后,***可获取的工程款为517820.57元。***主张结算工程款544730.25元中的3%质保金已达到支付条件,但中洲公司并未实际向宝协公司支付该质保金,故就该部分质保金,宝协公司向***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主张宝协公司可提取的2%利润直接从该质保金中予以扣取,本院不予采纳。另依据案涉协议,项目成本包括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应由***负担。鉴于宝协公司已开出金额为303094.29元、225294.05元的增值税发票,当中包含按税率9%计算的增值税,即分别为25026.13元、18602.26元,合计43628.39元。该税费应由***负担,应在其应收工程款予以扣减,至于***承担该税费后,如何办理退税以及获取退税,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综上,扣取相关款项后,宝协公司仍应向***支付工程款129949.68元(517820.57元-272540元-71702.5元-43628.39元)。
关于利息。宝协公司未向***支付工程款造成其相应利息损失,***请求宝协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应以上述认定的应支付工程款129949.68元为基数计算。
被告宝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949.68元及利息(以129949.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82.92元,由原告***负担1172.22元,被告深圳市宝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1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