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2810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黄山大道东段17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348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C。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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