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20335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黄山大道东段17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348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75973A。
负责人:马驭驰。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