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3民初18213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46312Y。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BA87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人和黄山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348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市区分公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卫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力市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名被告向原告赔偿抢救费3974.97元、死亡赔偿金758780元(37939元×20年)、丧葬费44856元(7476元/月×6个月)、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862610.97元;2、三名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9日,***在九龙坡区九龙镇九龙园区花溪一桥附近工地内搬运钢材的过程中,因地面与途经此地的万伏高压电线距离过低,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其所搬运的钢材接触高压电线后触电倒地。随即,***被送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认为,事发现场系施工工地,高压线途经的该区域有土石违规堆积,高压线本身架设违反相关标准,导致高压线过低。被告电力市区分公司作为该高压线的产权人以及管理人,应对整条线路进行全面管理以维护安全;被告**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对其所施工管理的工地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对此种有高度危险性的区域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及防护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电力市区分公司辩称,涉案高压线线路的产权人为环卫公司,该线路与被告电力市区分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故***触电死亡与电力市区分公司没有因果关系,电力市区分公司不是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对电力市区分公司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未答辩。 被告环卫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已获得实际赔偿,其权利已得到保障,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其相应权利已转移给案外人。原告要求被告环卫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环卫公司认为***的死亡是与***之间的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与被告环卫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侵权法律关系。***为专业的地勘工作人员,对现场施工环境具有高度注意义务,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显示,作业方人员知晓当地有高压线,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最后导致不明原因死亡。原告主张死亡原因为触碰了被告所使用的高压线路触电,但却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环卫公司认为***是在施工过程中踩踏或触碰到其他遗留在现场有电的设施或线路,***在本案中具有重大的过错。原告在无证据证明***的死亡与被告管理的线路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在本案中不享有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即使法院认定被告环卫公司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也应当减轻或免除被告的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9日,***在位于九龙坡区的工地触电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电……” 2019年4月4日,重庆域拓劳务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域拓公司)与***、***、***(乙方)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因***在九龙坡区九龙镇九龙园区花溪一桥附近工地内搬运东西过程中接触高压线发生触电身亡事件,甲方已垫付***抢救费用3979元、丧葬费6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其他各项合理费用12000元。甲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就***死亡事件各项费用补偿合计1055979元。各方确认上述费用为处理本次事件的一次性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乙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各项费用(若有),所有补偿均以本协议为限,甲、乙各方一次性了结本次事件,再无任何其他争议。乙方承诺并保证全力配合甲方向其他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公司、**公司)的追偿工作,提供追偿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证件、证据,以及前往相关部门开具、调取证明等,且乙方三人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确认,域拓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已支付了上述全部款项。 ***与***于1991年2月26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的父母***、潘太淑均已先于***去世。 本院认为,***去世后,域拓公司已经向***、***补偿了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且***、***也承诺配合域拓公司向其他责任方的追偿工作,现***、***又起诉要求电力市区分公司、**公司、环卫公司赔偿前述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