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晏世学***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3民初5804号 原告:晏世学,男,194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与原告晏世学系父子关系,与原告***、***系兄妹关系。 原告:***,身份信息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由社区推荐。 被告:王坤礼,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黄山大道东段17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348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桥上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3009308431X。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洁环境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4幢25楼25-1、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987455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号18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437721Y。 负责人:周栩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晏世学、***、***、***与被告王坤礼、被告重庆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卫公司)、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盛政府)、被告重庆高洁环境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洁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世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坤礼,被告环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丰盛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讯讯,被告高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世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赔偿因***交通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438497.19元、死亡赔偿金1896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5000元、误工费13600元、护理费1032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58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通费5000元、营养费2000元、请人输血产生的交通、务工和营养费1000元、复印费120元、其它杂支1000元,共计760812.19元,在扣除由被告垫付的费用后,由五被告实际赔偿292011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3日19时11分许,被告王坤礼驾驶车牌号为渝B×××××号的中型特色结构货车,从巴南区丰盛镇往木洞方向行驶至巴南区路段,与道路上的行人***相接触,造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43天后,于2019年11月25日死亡,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438497.19元。被告环卫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被告丰盛政府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高洁公司系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此,原告将五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赔偿各项损失。 被告王坤礼辩称:系被告高洁公司的员工,事发时正在作业,属于职务行为,事发后已经垫付了***的医疗费475元以及拖车费1200元。 被告环卫公司辩称:环卫公司在购置了车辆后,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已经将车辆交付给了巴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使用,且交付的车辆性能和质量都是完好的,环卫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无须再本案中承担责任。 被告丰盛政府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丰盛政府已将环**扫工作发包给了被告高洁公司,且将涉案车辆交付其使用,丰盛政府并非本案的侵权人,无须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受高洁公司的委托,丰盛政府将本应支付给高洁公司的清洁服务费316700元用于垫付***的医疗费。 被告高洁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以赔偿本案的损失。事故发生后,其已经委托丰盛政府垫付了***的医疗费316700元,高洁公司自行垫付了4637.2元。 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后,已经在交强险项下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商业险垫付了137464元,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抵扣。非医保费用要求按照20%扣除。因交警未划分本案事故责任,结合案发时的具体情况,认为由死者方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当事人双方围绕其诉讼请求和反驳理由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还和质证。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户口页、***亲属关系证明、住院医疗费收据、发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病案、***情况说明、安葬证明、***定意见书、火车票、汽油发票、银行流水、社保卡、超龄人员死亡待遇预览表、病案复印费收据、收据、献血证。被告王坤礼提交了医疗费发票2张。被告环卫公司提交了《巴南区接龙、**、跳石、***、**垃圾转运站建设运营协议》。被告丰盛政府提交了《巴南区丰盛镇环**扫保洁合同》、付款委托书。被告高洁公司提交了付款委托书、微信付款记录截图。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提交了保险抄件、支付明细、事发现场图。经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申请,本院调取了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事实查明中一并作出认定。以上证据本院均在卷佐证。 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0月13日19时11分许,被告王坤礼驾驶车牌号为渝B×××××号的中型特色结构货车,从巴南区丰盛镇往木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巴南区路段时,与道路上的行人***接触,造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丰盛镇卫生院急救,产生出诊费以及救护车费用等502.59元,由被告王坤礼垫付。当日,***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从2019年10月13日住院直至2019年11月25日死亡,共计住院43天,期间产生住院医疗费434337.19元,外送骨髓检查产生检查费800元,经医生建议外购安宫牛黄丸产生3360元。***住院期间,因血小板进行性下降,又因血库资源紧张,医生建议亲属互助献血,案外人**为***捐献血小板,***儿子***为此支付其误工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1000元。因复印***病案资料,产生复印费120.4元。被告高洁公司已经委托被告丰盛政府垫付了***的医疗费316700元,并自行垫付了医疗费4637.2元。被告平安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10000元,商业险垫付了137464元。 另查明,死者***系城镇居民,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配偶为原告晏世学,其与晏世学生育有三个子女,即原告***、***和***。 还查明,渝B×××××号车辆登记在被告环卫公司名下,2016年5月,被告环卫集团通过与重庆市巴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签订《巴南区接龙、**、跳石、***、**垃圾转运站建设运营协议》,将包含涉案车辆在内的多台车辆交付给案外人重庆市巴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后案外人重庆市巴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又交付给了被告丰盛政府使用。被告丰盛政府将丰盛镇范围内的环**扫工作发包给了被告高洁公司,并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被告高洁公司使用。被告王坤礼系被告高洁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垃圾转运工作。被告丰盛政府就涉案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庭审中,五被告均同意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非医保费用按照20%扣除。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交警部门无法查明本案交通事故的成因,未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和非机动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本案应由被告王坤礼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王坤礼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其雇主被告高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坤礼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构成重大过错,故与被告高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渝B×××××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王坤礼赔偿。被告环卫公司虽然是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被告丰盛政府虽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但二者均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故无须承担责任。综上,四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要求被告王坤礼、被告高洁公司赔偿,理由正当,本院对其合理损失应予主张。 经审查,结合原告诉请,本院确认四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丰盛卫生院抢救费502.59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医疗费434337.19元,外送骨髓检查产生检查费800元,外购安宫牛黄丸产生3360元,合计438999.78元;2.死亡赔偿金37939元/年×5年=189695元;3.丧葬费,按照2019年度重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89714÷2=44857元;4.误工费,死者***本人已达退休年龄,对其误工损失不予主张,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及丧葬事宜按照三人三次每天100元的标准主张900元;5.护理费,原告主张2人护理,并无相关医嘱佐证,本院仅主张1人护理,即住院43天×120元/天=516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43天×60元/天=2580元,予以主张;7.财产损失,酌情主张500元;8.交通费,酌情主张1500元;9.营养费,因死者住院期间伤情严重且年纪较大,虽无加强营养的医嘱,但本院酌情主张2000元营养费;10.请人输血产生的交通、务工和营养费1000元,系死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医院要求输血后实际产生的费用,予以主张;11.复印费120元,有相应的票据为证,予以主张;12.购买护垫、纸巾的杂支,结合死者住院期间的伤情,其确有使用护垫、纸巾等物品的必要,故酌情主张500元。13.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主张5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737811.78元。 以上损失,由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120500元,因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故在交强险范围内实需支付原告110500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617311.78元,扣除非医保费用428999.78元×20%=85799.96元后,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扣除其已垫付的137464元,故实需支付原告394047.82元。超出保险外的非医保费用85799.96元,由被告高洁公司承担,被告王坤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王坤礼在本案中垫付了502.59元,被告高洁公司垫付了321337.2元,已经多垫付了236039.83元,可视为原告已得到先行赔偿,为减少各方诉累,由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158007.99元。被告高洁公司与被告王坤礼多垫付的费用,自行向被告平安财险巴南支公司理赔。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晏世学、***、***、***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1105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晏世学、***、***、***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158007.99元; 三、被告重庆高洁环境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晏世学、***、***、***因***超出保险外的损失85799.96元,由被告王坤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支付) 四、驳回原告晏世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0元,本院减半收取2840元,由被告重庆高洁环境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坤礼负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已垫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做清退。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林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