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521号
原告: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7元,由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