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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521号 原告: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7元,由吉林徽商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