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927民初3775号
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24层378号。
法定代表人:付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5日,汉族,住台前县。
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电力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鑫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鑫电力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备用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原告员工,在任职期间,担任兰考三义寨项目负责人。因工程开支需要,员工先以《借据》的形式向公司申请备用金,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备用金打至员工个人账户或以现金的方式直接交给员工,随后由员工向公司报账,列明备用金使用明细,并将《借据》原件交还给经受员工。因此,被告在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工作期间,多次申领了工程备用金,至今仍有5万元备用金未归还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5万元的借条,自己当时已经结完账了,借条没有抽出来,要求公司提供五万元借条的打款凭证。如果不能提供,自己不认可借条对自己有借贷关系,则借条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0日被告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任项目部经理。2019年6月24日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被告***在任兰考三义寨项目经理期间于2018年5月16日给原告公司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50000元整,借款用途说明:兰考项目备用金。注明5月16号之前借条作废。下面有主管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借款人的签字”。双方形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汇鑫电力公司提交的借据、仲裁书、备用金流水、报销明细、被告提交的备用金明细、报销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汇鑫电力公司的员工,在其任职公司项目部经理期间,发生了工程备用金的支付问题,系其内部管理问题。该事实在原告提交的借据中明确载明借款用途为“兰考项目备用金”,即说明被告用该款项系为原告公司的兰考工程项目,而非用于其个人,就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被告***个人欠原告汇鑫电力公司50000元。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领取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将缴费回执送至本院,逾其则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周广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丁同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