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7民初2713号
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被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