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2民初4466号
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24层378号。
法定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