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31293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汇鑫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