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沛元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沛元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71行终2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沛元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3单元23层2312。
法定代表人余清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文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伟,该厅厅长。
第三人马玉坤,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
上诉人河南沛元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马玉坤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豫7101行初4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沛元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沛元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沛元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沛元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玉清
审 判 员  朱云峰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素娇
代理书记员  马 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