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4民初2055号
原告:湖北闻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15号附11号。
法定代表人:梅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马池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27号。
原告湖北闻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闻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闻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闻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5元,减半收取计2887.50元,由原告湖北闻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月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