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1422号
原告:新疆春夏秋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路教育局旁玖嘉忆宾馆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孔旭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冬,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润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北路石油花园1号楼1单元401(11区5丘11栋)。
法定代表人:王永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春夏秋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吐鲁番市新疆金润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春夏秋冬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如克业尼亚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