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3民初609号
原告:***·**提,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
被告:新疆金润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5RFL4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绿洲北路石油花园1号楼1单元401(11区5丘11栋)。
法定代表人:王永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研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朋军,男,1990年2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原告***·**提与被告新疆金润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程朋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提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67元,由原告***·**提负担。
审判员 赵旭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杜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