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润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吾拉音·某某孜、新疆金润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1民初57号 原告:吾拉音·***孜,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被告:新疆金润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北路石油花园**楼**401(**5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原告吾拉音·***孜与被告新疆金润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吾拉音·***孜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新疆金润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清劳务费,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另行主张为由,撤回起诉,现原告吾拉音·***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吾拉音·***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吾拉音·***孜负担。 审判员 *****    孜·吐拉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凯代尔耶·***** 书记员           陈 剑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