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1民初57号
原告:吾拉音·***孜,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被告:新疆金润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北路石油花园**楼**401(**5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原告吾拉音·***孜与被告新疆金润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吾拉音·***孜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新疆金润新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清劳务费,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另行主张为由,撤回起诉,现原告吾拉音·***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吾拉音·***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吾拉音·***孜负担。
审判员 ***** 孜·吐拉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凯代尔耶·*****
书记员 陈 剑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