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安燃气业有限责任公司

***、陇县安燃气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27执618号
***、陇县安燃气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陕西省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陇劳人仲字(2020)第29号裁决书,陇县安燃气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8353元。现***已领取案件款1818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8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因此***要求陇县安燃气业有限责任公司补缴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本院执行范围。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