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浩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宁东江政建材部与宁夏浩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2306号
原告宁夏宁东江政建材部与被告宁夏浩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宁东江政建材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宁东江政建材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宁东江政建材部负担。
审判员 李**飞
书记员 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