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财保22号之一
申请人: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昆仑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文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浩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园巷子**楼营业房iv>
法定代表人:韩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浩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卫东关支行,账号64×××08)。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立案后,经本院执行,已查封被申请人宁夏浩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卫东关支行,账号64×××08)。现申请人宁***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号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浩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卫东关支行,账号64×××08)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淑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