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3607号
原告:长治市仁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英雄南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连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东塔楼26层6号(华宇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仁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治市仁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治市仁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仁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长治市仁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