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杏商初字第00157号
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东塔楼26村层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鸿都大厦北段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31元,由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