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107执字第11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东塔楼26层6号(华宇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鸿都大厦北段一、二层1-4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经查询也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晋0107执字第1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