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浩睿嘉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549号

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被告:***浩睿嘉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浩睿嘉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强

书记员 王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