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549号
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被告:***浩睿嘉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浩睿嘉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强
书记员 王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