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立仁医院侵权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异376号

异议人(案外人):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东塔楼****(华宇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秋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纬华,系该公司销售总监。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多***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鄂,住所:**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v>

法定代表人:牛立岗,系该医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多***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称,一、2013年6月16日异议人与**多***医院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该医院购买异议人NeuStarDRX射线设备一台,总价60万元整。协议同时约定:设备款全部付毕后设备方归医院所。

二、设备投入运行至今,异议人尚未收到该医院设备款,收款数额为零。故我公司拥有该设备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之规定,异议人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该设备的拍卖,以便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多***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作出(2016)内0602民初106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多***医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31.492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31.492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29元,由被告**多***医院负担23119元,由原告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10元;鉴定费用70000元,由被告**多***医院负担。”因**多***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述,**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6民终2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内蒙古**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106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内蒙古**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106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多***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为426492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2649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305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58元,合计91587元,由**多***医院负担65942元,由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645元。鉴定费用70000元,由**多***医院负担49000元,由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645元负担21000元”。因**多***医院未能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作出(2019)内0602执恢23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多***医院所有的CT机一套及操作台一张、DR机一套及操作台一张。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实际占有人为**多***医院。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云 莉 莉

代理审判员 阿拉腾萨拉

人民陪审员 斯琴 巴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敖特根巴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