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107执字第111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星际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东塔楼26层6号(华宇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鸿都大厦北段一、二层1-4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一百三十三万四千五百三十八元九角九分(含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员*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