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大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2020)陕0116财保11号

 

申请人:陕西大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陈媛媛,女,汉族,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员

被申请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大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XX账号内的存款19825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

申请人陕西大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真实担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人民币存款1982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511元,由申请人陕西大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O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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