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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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6执3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36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陕西大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0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案件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因是轮候冻结,未能采取扣划措施; 经本院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公司情况,该公司目前欠款较多;经本院执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李晓军
审  判  员       郝海荣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