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4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誉朗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2968号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鹏,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誉朗工贸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誉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志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誉朗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