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6129号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726302569J。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鹏,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8号第五国际10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83597164G。

负责人:彭拯亚,总经理。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6876.6元及迟延支付工程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21610.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3日,其与被告就都市峰镜2号楼木质防火门工程的生产及安装工程签订《防火门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其负责防火门的生产、运输及安装,工程造价196876.6元。合同签订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生产及安装义务,2015年11月底全部安装完毕,但被告仅支付12万元工程款,尚有76876.6元未付,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富县,未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延安市富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延安市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赵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