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295号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鹏,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鸽,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5789.33元,并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为20403.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及钢制防火窗制作安装合同》;又于2014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了《西铁院新校区项目防火门、防火卷帘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生产及安装义务。2016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858189.33元。依照合同第九条付款方式的约定,工程竣工后被告须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剩余5%的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即2017年8月1日前)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但截至目前,被告累计付款金额772400元,仍有85789.33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及钢制防火窗制作安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若该合同为承揽合同,则应由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即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铁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部所在地为管辖法院。经询,原被告均认可该项目部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XX大道。若该合同系建设施工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施工项目亦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XX大道,属于西安市灞桥区。故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42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杜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巧
打印:扈艳红校对:蔺光耀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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