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建设有限公司

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与杨娟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民初487号
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2元,减半收取7906元,由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凌
人民陪审员  宋宽心
人民陪审员  王玉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