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5521号之一
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号荣豪大厦2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94774。
法定代表人:许明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旗开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昭慧路中段41幢201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7137MA8Y。
法定代表人:来**。
被告:来**,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恒顺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十里锦绣26号楼1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W0BFL49。
法定代表人:王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旗开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陕西恒顺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东波
审判员戈超
审判员宋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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