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建设有限公司

杨娟娟、尚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03执保70号
申请保全人: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庄XX号XX大厦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74。
法定代表人:许明东,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杨娟娟,女,196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XX路XX单元XX楼。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805010041。
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与杨娟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2022)陕0503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娟娟名下的资产在1223531.11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杨娟娟名下6个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共计实时冻结842.33元,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1日止,具体冻结账户详见回函: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被保全人杨娟娟名下的“本田牌”陕AXXXXX车辆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4月21日委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期限一年。被保全人杨娟娟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503执保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