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建设有限公司

尚品建设有限公司、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执2543号
申请执行人: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许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登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的(2020)甘0423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20673.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此外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20673.9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020673.9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文敬
审判员  王维恒
审判员  张新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万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