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0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奥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何东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许明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奥强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敏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奥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奥强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奥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73.04元,减半收取3436.52元,由上诉人陕西奥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郝 苗
书 记 员 张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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