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18467号
原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74。
法定代表人:许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日恒,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尚品建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安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