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建设有限公司

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6139号
 
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日恒,男。
被告:***,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尚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白  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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