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金世纪阳光水净化有限公司

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太原金世纪阳光水净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航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金世纪阳光水净化有限公司,住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章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安春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金世纪阳光水净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并对被执行人太原金世纪阳光水净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春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金世纪阳光水净化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严 杰
审判员 杨小民
审判员 马立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宇翔